家庭、婚姻問題調解
香港離婚案例
離婚、分居是極難處理的事情,處理不當可以對各方造成非常沉重的打擊。 離婚、分居導致很多問題,這些問題有些是實際生活上重新適應的問題、也有些是需要處理內心的複雜情緒;更難處理的是管教子女以及經濟問題等。 將一些倫理問題:如管養權、贍養費、財産分配等訴諸法律,就更加容易造成敵對及互相仇恨的局面, 令日後雙方在合作教養子女問題上難上加難。 隨著離婚及分居數字不斷上升,英、美、澳洲等國家很早就推出了有關家庭、婚姻問題調解服務,目的是透過專業的家事調解員來幫助離異、分居人士,以和諧、理智的方式來商討離婚、分居後的種種安排。 以下提供一例家庭、婚姻問題例子供參考:
例子: 這是一宗有關女兒的管養權的調解:
呈請方為母親,答辯方為父親。 雙方於1997年結婚,婚後育有一女兒,現年6歲,小學一年級,現與母親同住。 雙方於2005年分居,母親於2008年提出離婚呈請,香港法庭於2008頒發暫准離婚令。 由於雙方向法庭申請離婚期間對管養女兒權利方面沒有達成協議,案件押後至2009年進行正式的審訊。 雙方在正式審訊前進行調解,女方通過律師委任一名女調解員,男方也通過律師委任另一名男調解員。 雙方就任命那一位調解員都不能達成共識,最後由法院決定委任調解員那一位。
雙方的立場及爭議
在調解開始時,雙方的立場是對立的。
母親(呈請方)要求得到單獨管養、照顧及控制女兒的權利,但不反對父親(答辯方)於每週末探視女兒並容許女兒在父親家留宿一個晚上。而父親則剛剛相反,也要求得到單獨管養、照顧及控制女兒的權利,他不反對母親(呈請方)於每週末探視女兒並容許女兒在母親家留宿一個晚上。
在調解初期,調解員首先瞭解雙方的家庭狀況,經過雙方的陳述, 綜合的家庭的背景如下:
母親從女兒出生至女兒兩個月大均由夫婦雙方照顧,後來母親返回內地,祖母便一直照顧雙方的女兒, 祖母是有能力提供足夠的生活與時間照顧給雙方的女兒。母親於2008年中,接回女兒並由她單方照顧,直至現在。
調解員也與他們的社工會面,瞭解到雙方都疼愛女兒,並希望承擔起養育女兒的責任。 社工也指出女兒從2008年中由母親單方面照顧後,她的學業成績出現了問題,母親也同意這點並承諾加強管教。 父親希望接回女兒並與他及祖母一起居住, 祖母在他上班時會全時間照顧孫女,至於女兒學業功課方面,他下班後便會親自教導。 社工認為,父親在處理女學業方面可以提供比較好的輔導。社工也表示,她發覺女兒因為父母爭拗而感到困擾,女兒表示很愛父母,並希望可以與他們一起居住。她也擔心自己學業退步。總括社工的觀察,女兒沒有明確表示想單獨與那一方居住,因為她不希望傷害父母任何一方。
在第二次調解會面中,調解員也邀請了社工參加,社工這次表示父方或母方都有能力負擔女兒日常生活照顧,但她比較擔心女兒的學業。 雖然女兒的學業成績並不是考慮她的福利的唯一條件,但社工擔心如果女兒的學業情況在短期內未能改善,將會會影響到她的升學,甚至前途。由於父親證明得到他在教育女兒方面比較好,祖母及他亦能適當地照顧女兒;社工考慮情況後,建議將女兒由父親管養。
在第三次調解會面,調解員把社工的意見、綜合雙方的經濟、教育、家庭背景,鼓勵雙方再三討論女兒管養權的問題。 調解員也協助他們去發現,雙方其實在其他重要的問題上沒有任何爭議,這些問題包括;照顧女兒的經濟、探視權、學校等方面。最後;母親在調解會上作出了很大的讓步,她表示希望能與父親達成協議,免得女兒小小年紀就要面對困難的決擇。 她同意將女兒交由父親照顧及控制,但希望保留共同管養女兒的權利,擁有每週末及學校長假期有一半留宿探視權。換言之,母親同意了一個比較實際的安排,而這種安排是婚姻、家庭糾紛中的重要考慮。 母親同意將女兒交由父親及祖母在平日星期日晚至星期五下午照顧,女兒則與母親由平日星期五下午至星期日晚上,及學校長假期的一半時間同住。父親同意女兒日常生活的安排,但反對共同管養權,他認為根據過往的經驗,雙方就女兒的重大問題或福利上未能取得有效的溝通(很多時候是完全沒有溝通的),就算討論事情,都會很快演變成指摘、爭吵。雙方也因此而多次需要警方協助,他也知道每次爭吵,都會造成女兒傷害。 就這方面,調解員理解父親的心情,但也希望他看到事情並不是太悲觀的,從社工的建議及客觀綜合等各方面來看,近期的情況是有所改善的。比如;父親以往探望女兒時出現的困難,在近幾個月期間基本上已經解決、母親就管養權的態度上也有重大改變。 爭議之初,雙方都堅持自己擁有女兒的單獨管養權,而且;幾乎在每個問題上都是採取“必爭不讓”的態度,但母親現在已經同意女兒在星期一至五由父親方面照顧,這已經顯示她作出了極大的讓步。
經過最後一輪調解會面,雙方在調解員的鼓勵下,達成了以下的協定:
1. 雙方共同擁有女兒的管養權;
2. 女兒日常由父亲照顧及控制;
3. 母親有合理的探視、留宿探視权利。女兒在星期日晚至星期五放學期間,在父親處居住。母親在每星期五下午可以接女兒放學,並可让女儿留宿至星期日晚上,然后將女兒送回父親居所。女儿在學校長假期間(如暑假、聖誕假、農曆年假及復活節假等),母親可有一半時間接女儿到母亲居所留宿,詳細安排由雙方按照实际情况協議。
** 注意:為免影響某一案件中的當事人、律師、調解員,本例子是由案件改編而成,讓案情可以反映出不同的問題及解决方案,也同時避免了直接引用真實案件對案件各方當事人的權利侵犯。
值得注意的是,家庭、婚姻问题调解有别于一般的着重于金钱利益的商业调解,它的一般調解的範圍包括;
- 子女照顧(管養權)
- 探望子女(探視權)
- 生活費(贍養費)
- 財産分配
- 居住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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