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有鑒於社會的呼籲和證券業的需要,香港調解專業協會(以下簡稱“調解協會”)決定成立“香港金融調解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服務中心”),以協助解決金融業業界和顧客、業界之間和顧客之間出現的民事糾紛,達成和解,不須依賴訴訟作為唯一的解決途徑。事實上,特区法院和律政司都大力推動調解作為非訴訟解決爭議的方法。
調解的參與屬自願性質, 由一名中立和受過專業調解訓練的第三者, 即調解員, 協助各方達成協商的協定。 調解員利用專業技巧,為爭議各方打破僵局,鼓勵當事各方友好和解。 調解員無權強行要求解決爭議,但他們會事先分析個案,瞭解各方的紛爭,為當事人聯絡溝通,消除情緒化的成份,協助當事人將重點放在潛在的可行解決方法上。 資料顯示調解是解決爭議非常有效的方法。
調解可以建立一個和諧及有建設性的氣氛,而糾紛的結果可通過調解由當事人掌握。調解也可以加強當事人之間的溝通,較訴訟更能節省時間和費用,事實證明調解的成功率非常高。
服務對象
所有因買賣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認可的證券或其他金融投資產品所引起的糾紛,不涉及刑事的,當事人雙方(自然人和法人)在自願、公平的基礎上,都可以向服務中心要求調解。 服務中心的宗旨是:按照自願、獨立、客觀、公正、保密等原則,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以調解處理當事人之間的商事爭議。有关争议的调解,并不涉及本地监管机构或法庭,也不影响当事人寻求监管机构或法院、仲裁协助的权利。
調解機制
調解協會的調解員來自不同專業, 包括法律、工程、建築、會計、規劃等,也有來自社會各界人士從事自己行業及對該行業有深厚的認識,例如:商務、貿易、進出口、船務、保險、金融等,對協助調解各行業的糾紛有莫大幫助。
針對金融業的需要,協助服務中心進行金融調解的調解員,必須為調解協會認可的調解員,並須修讀调解会指定的金融智識課程及通過考核,以便迅速掌握和處理有關糾紛。 服務中心收到調解申請後,將研究個案的性質,決定指派合適的調解員。當事人雙方均有權選擇合適的調解員。
由於金融糾紛行業的獨特性,調解協會將因應需要,邀請專家擔任服務中心顧問,在征得當事人的同意下,向專家徵詢意見,促進調解。
服務中心所處理的糾紛,不設標的金額上、下限,只要雙方願意,都可以提出調解,而且雙方可以自行決定調解費用各自付擔的比例,一般是各付一半( 50:50)。調解地點一般在中立地方舉行,同樣須當事人雙方同意。
調解的過程保密,可以讓各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即使調解失敗,有時候可能在經過另一輪的訴訟後,再以調解來解決糾紛
由於調解好處不少,政府以及律政司也鼓勵,所以調解協會建議在簽訂任何買賣合同時,增加以下條款:“因本合同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爭端或者請求,或有關本合同的違約、終止、無效,必須先行提交“香港調解專業協會”調解。”
香港調解專業協會簡介
香港調解專業協會(以下簡稱調解協會)是處理契約性或非契約性商事爭議的調解機構。調解協會根據當事人自願、自主的原則, 通過調解或調解與仲裁對接機制, 促使當事人的爭議得到有效解決。
調解協會的主要服務:
(一)受理調解當事人之間在(包括但不限於)投資、貿易、銀行、證券、保險、物流、運輸、房地產、建築、工程、科技、知識產權等商事領域、教育、遺產及其它的爭議案件;
(二)受理政府或其他國內、外組織授權調解協會調解的、當事人同意的商事爭議案件;
(三)支持調解員處理案件及促進調解員之間的交流;
(四)宣傳推廣調解及其它非訴訟解決爭議的方法。
(五)培訓調解員及協助認證調解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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