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
    調解的參與屬自願性質, 由一名保持中立和公正,並且受過專業調解訓練的第三者(一個或多個), 即調解員, 在保密的情況下協助糾紛當事人協商來達成協定,但該協定並不是仲裁或判決。 調解員利用專業技巧,為糾紛當事人打破僵局,鼓勵各方友好和解。調解員無權強行要求解決爭議,也沒有權力對糾紛作出仲裁裁決或判決,但他(他們)會事先分析個案,瞭解各方的紛爭,為當事人聯絡溝通,減低或消除情緒化的成份,協助當事人將重點放在潛在的可行解決方法上。”
 
    調解的目的是協助糾紛當事人,不需要通過複雜的、漫長的、當事人在大部分時間都不能自我掌控的法庭或仲裁法律糾紛解決機制,彈性地解決他們之間的糾紛程式。
 
 

最近更新日期: 2024-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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